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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农村税费改革的意见

发布部门:湖南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湘政发(2003)13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章

公布日期:2003-07-21

施行日期:2003-07-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03]12号)和全国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深化全省农村税费改革的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继续推进农村税费改革我省农村税费改革从2000年试点到2002年全面推开,已取得突破性进展和阶段性成效。但目前一些地方还存在基础工作不扎实,政策宣传不深入,执行政策不到位,配套改革力度不平衡等问题。制止农村各种乱收费、防止农民负担反弹的机制尚未从根本上建立,农村公共财政和农业税收征管体制需要进一步建立健全,改革政策有待不断探索和完善,实现“三个确保”和巩固改革成果的任务依然相当艰巨。

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农村税费改革的复杂性、艰巨性和长期性,继续实行“一把手”

亲自抓、负总责的领导责任制。农村税费改革领导班子成员工作有变动的,要及时调整。农村税费改革的组织机构只能加强,不能削弱。税费改革办公室要调整和充实一批熟悉农村财政工作、懂政策、业务精、责任心强、综合素质高的干部专抓这项工作,做到机构不撤,人员不散,工作不断。要加强对从事改革工作的干部的培训,提高他们的政策水平和业务素质。

各级各部门要牢固树立大局意识,积极参与,支持改革。要以农村税费改革为契机,创新农村社会事业的发展方式。各部门要加大工作力度,稳步推进各项配套改革。

人事、编制、教育、财政等部门要尽快研究制定进一步推进全省乡镇机构、农村教育和县乡财政体制等相关配套改革的具体方案,并组织实施。教育、卫生和文化等部门要尽快研究制定具体办法,落实中央关于国家财政今后每年新增加的事业经费主要用于农村的决定。宣传。信访、物价、农民负担监督管理等部门要分工协作,形成合力,确保改革顺利进行。

要进一步明确改革目标,把握重点,切实做到“三个确保”。在减负方面,要把村村减负、户户受益作为一个硬指标,对承包土地较多、改革后负担加重的农户,要通过减免农业税等办法,把负担减下来。要建立有效的农民负担监督管理约束机制,确保农民负担不反弹。要通过进一步精简机构,转变职能,压缩开支,调整和完善县乡财政体制,实现乡镇财政保运转的目标,重点保乡镇干部工资发放和村级三项支出。

在实行村组干部交叉任职、大力发展集体经济、压缩村级开支的前提下,村级三项经费仍然不足的,各级财政要给予适当补助,不得把经费缺口留在基层。在农村义务教育方面,要切实保证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60%以上用于教育(其中10%用于危房改造),确保本级财政对教育的投入不低于改革前,并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而有所增长,努力实现“保工资、保运转、保安全”的基本目标。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由县级财政按国家规定标准及时足额发放,不准发生新的拖欠;学校收取的杂费要全部用作学校正常的办公经费,不得用于发放工资或福利。要落实省定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定额标准,农村中小学正常运转所需公用经费的不足部分,由县级财政给予补助;建立健全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资金的保障渠道,确保师生安全。

二、落实和完善农业税收政策,切实减轻农民负担进一步核实农业税计税要素。对因自然灾害、合法征占减少的耕地,应据实核减;对未经合法审批,因长期建设占地、农村兴办公益事业占地等因素减少的计税土地,应先据实核减,并由占地单位按规定补办手续和补缴税款;对确有困难的,应先登记造册,暂不纳入计税面积,另行处理,不得将这部分面积计算的农业税负担平摊到农民头上。不得以“公益事业建设用地”等名目将已改作它用的土地面积分摊到户,绝不允许出现“有税无地”的现象。计税产量偏高的,可依据改革前连续5年实际平均产量,并充分考虑当地的实际情况,采取适当的方式调低。计税价格继续按51元/50公斤执行,一定3年不变。各地要采取直接减免税费等办法,将农户因承包土地较多而加重的负担减下来,确保户户减负。

逐步调整农业特产税征收政策。总的原则是,逐步缩小征收范围,降低税率。

2003年,只对烟叶、原木、原竹、毛茶、水产品、水果等大宗农业特产品,分别在收购或生产环节征收农业特产税,其他品目的农业特产税一律取消。对在农业税计税土地上生产的农业特产品只征农业税,不征农业特产税。

三、加强和规范农业税征收管理,做好农业税减免工作各地要根据省有关文件规定,进一步规范农业税收机构设置,加强农税队伍建设,其管理人员实行公务员管理。非农业税征收人员不得直接收取税款。县、乡农税征收机关要按照涉农税收公示制的要求,规范征管程序,做到“三公开、四到户”(税收政策公开、计税依据公开、办税程序公开;政策宣传到户、纳税通知到户、税票填开到户、减免落实到户)。要创新征管方式,全面推广“定点办税、定时纳税、定额征税”征收方式,加强和规范农业税及附加征收工作。有条件的地方要以乡镇纳税厅为主体,分片设立纳税点,逐步实现集中直接征收。交通不便的乡村,要设立固定或流动征收网点,为农民纳税提供方便。农业税及附加的征收实行代金制。征收代金确有困难的县乡,可继续实行“实物征收、货币结算”。农业税附加、农业特产税附加由农业税收机关与正税同步征收,实行乡代管村使用,由乡镇经营管理部门监督管理,只能用于村级组织正常运转需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平调。

县乡财政必须按农业税征收总额的12%预留减免机动资金(其中社会减免7%,灾歉减免5%),或在预算中安排相当数量的资金用于农业税减免,切实解决农村困难群众及受灾农户纳税困难问题。社会减免一律先减后征,在农业税征收前把减免指标及时核定到户,办理减免手续;灾歉减免根据受灾时间确定减免方式,征收前受灾的,依据受灾程度先减后征,征收后受灾的,及时退库减兔;重复受灾或特大灾害造成减免资金不足的,从上级追加的减免指标中安排。当年减免指标未用完的,可结转下年,滚动使用。各级农税征收机关要建立农业税减免的申报、核实、审批和监管制度,确保减免政策落实兑现到应享受减免的农户。

四、严格执行村内“一事一议”筹资投劳政策村内兴办集体生产公益事业要坚持量力而行的原则,充分考虑农民的经济承受能力,有多少钱办多少事;充分尊重农民的民主权利,多数农民同意的事就办,不同意的就不办;决不能成为农民负担的固定项目。所需资金和劳务,年初由村委会提出预算,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按多数人意见作出决定,报乡镇政府审批并报县市区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备案。对本村范围内的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植树造林、修建村级公路等,可以进行“一事一议”。其余项目,如计划生育、卫生医疗、优抚、民兵训练、乡级道路修建,以及村组干部报酬、五保户供养、特殊困难户救济、村办公经费等,不属于“一事一议”的范围。“一事一议”筹资投劳实行上限控制,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5元。所筹资金属本村村民集体所有,实行村账乡代管,财务公开。收取所筹资金时,村委会应向出资人开具由省财政厅印制的“湖南省农村公益事业筹资专用收款收据”,并登记在农民负担监督卡上,不允许收钱不开票或打白条。

对因疾病伤残、年老体弱等原因丧失劳动能力者,应按规定减免其应承担的筹资投劳任务。对不承包或承包少量土地并从事工商业活动的农民,暂停收取村内集体公益事业建设资金。

农业综合开发中农民筹资投劳,纳入村内“一事一议”范畴,实行专项管理。其范围只限于受益村改善农业生产条件的建设项目,并与农民商议,由农民签字认可,实行民主决策、数量控制,以村为单位统一组织,不准搞强迫命令。确需农民投劳进行农业综合开发的项目,农民只出工,不得要求农民以资代劳,不得跨村筹劳;确需跨村使用劳动力的,应采取借工、换工或有偿用工等形式,不能平调使用农村劳动力。

要逐步降低农民筹资投劳在农业综合开发中的比例。

五、加强涉农收费管理,防止农民负担反弹进一步清理整顿涉农收费项目,加强对农村中小学生就学、计划生育、农民婚姻登记、农民建房、农机监理、农民外出务工等方面乱收费的专项治理。按照国家规定权限批准保留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也必须在规定的环节、范围和标准内收费,不得超范围、超标准收费或搭车收费。农村经营服务性收费,按照自愿、有偿原则向农民收取,并进行公示,不准强制服务、强行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向农民收取水费、电费等跨区域共同生产费用,要严格执行“受益缴费、计量收费”的原则,因大面积抗旱、排涝难以做到计量收费的,要按照直接受益情况据实分摊,不得提前预收。针对农村税费改革后农民负担新情况,各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和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研究、完善监督机制,建立有效的农民负担监督管理约束机制,认真落实涉农案(事)件责任追究制度。今后,凡是发现违反有关规定乱收费,或者歪曲中央和省改革政策加重农民负担的,不仅要追究县、乡党政主要领导的责任,而且要相应扣减省财政给该地区的转移支付资金。

各地要建立健全督查制度,改进督查方式,采取日常督查与重点(专项)督查、定期督查与随机抽查、明查与暗访相结合的方式,加大督查力度。对执行政策中出现的偏差,要及时纠正;对农民反映的问题,要认真对待,及时处理。各级政府都要建立健全群众信访查处反馈制度,向社会公开税费改革政策咨询和群众举报电话,定期通报有关情况,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要严肃纪律,对违反农村税费改革政策的行为,必须依法严肃处理,重大案(事)件要公开曝光。

六、继续抓好乡镇机构和农村教育改革乡镇机关事业单位机构改革,必须坚决按省委、省人民政府湘发[2001]5号文件执行。在此基础上,为适应农村税费改革的新要求,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加大机构改革、人员分流力度。积极探索人员分流的有效途径和措施,研究制定鼓励分流的政策。进一步科学、合理地界定乡镇事业站所的职能,实行分类管理。并积极稳妥地将主要履行服务职能的自收自支单位推向市场。人事、编制部门要在当地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认真做好机构精简,特别是人员分流工作。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不得干预乡镇机构设置。

各地应切实加强并进一步规范机构编制管理,坚决遏制机构编制反弹。继续贯彻执行冻结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以及停止调入(录用)人员的规定,对需由财政拨款的机构编制事项,原则上停止审批,实行冻结式管理;个别确因工作需要调整的,要严格按照机构“撤一建一”和编制“只减不增”的原则办理;对没有合法和稳定经济来源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也要从严控制。要加强对机构编制管理的检查督促,对违反“三定”规定,擅自调整职能、增设机构、机构升格、增加编制、增设领导职数、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混编混岗的行为,必须严肃查处。乡镇事业站所改革后,原则上不再新设机构,更不允许在省规定的机构限额之外增设机构。

进一步合理调整农村中小学布局。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五”规划、人口居住疏密、学龄人口变化趋势、地理状况、交通条件差异、经济发展水平高低等因素,按照扩大规模和方便入学相结合、盘活资源与加大投入相结合、统筹规划与分步实施相结合的基本原则,遵循办学规律,因地制宜调整农村中小学布局。在调整农村中小学校布局时,要妥善处理闲置校产,合理利用现有的校舍资源,尽量少迁址新建,避免盲目新建和重复建设造成教育资源的浪费和新的债务负担。

精简、优化教师队伍。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结合当前农村税费改革对教育改革的要求,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湘政办发[2003]1号文件规定,切实做好中小学核编定岗和调整分流、全面推行人员聘用制度、实施教师资格制度等方面的工作。严格按照新的编制标准,重新核定教职工编制,调整教职工队伍结构,坚决清退自聘或代课人员,压缩非教学人员,按需设岗,择优聘用,同时注意调剂优秀大中专毕业生充实到乡村学校,改善和提高乡村教师队伍素质和教育质量。

七、积极探索化解乡村债务的措施和办法乡村债务数额大,牵涉广,情况复杂,已成为制约农村经济健康发展、影响农村社会稳定的一个重要问题。各地要尽快摸清债权债务底数,按债权债务的发生时间、形成原因、约定利率、还本付息等情况建立台账。采取多种途径积极稳妥地化解乡村不良债务。对党员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所欠款项,限期结清;对兼具债权债务身份或债权债务关系紧密的实行债权债务互相抵扣;对有偿还能力而拒不还债的,通过法律手段强制执行;对债权人不明确和债权人主动放弃债权的陈年老债,按法定程序核销;将报酬性欠款、公务性欠款以及利转本的,作一般往来处理,不计利息;将民间借款利率降为国家法定利率,实行本息分离,利息挂帐,先还本后付息;对集体所有的荒山林地、滩涂水面、湖田甩亩等资源性资产,小型抗旱排渍机埠等村级集体资产,宜租则租,宜卖则卖。实施“两基”过程中的教育负债,属政府行为的,经核实后纳入县、乡两级人民政府消赤减债整体规划,实行债务主体转移和剥离,由各地政府负责逐年消除。

要暂停向农民收缴农村税费改革前的税费尾欠。对改革前农民的税费尾欠,要进行核实、登记、归类;对不符合有关政策规定的税费尾欠,要予以核销;对符合减免规定的,要给予减免;对农民历年形成的农业税收及符合政策规定的乡统筹和村提留费尾欠,要采取先挂账的办法,待农村经济进一步发展、农民承受能力明显增强后再作处理。

在消化老债的同时,各地必须采取切实有效措施,防止乡村两级发生新的不良债务。要规范税费征收行为,不准村级借款为农户垫税,不准用集体资金垫税,不准用“两税附加”抵税,不准用财政转移支付资金抵税,不准脱离实际向基层下达税费任务。继续执行报刊征订限额、村组干部兼职、村组接待费结零等制度。村组报刊征订工作由乡镇统一办理。严格借贷管理制度,禁止高利贷款,取消一切不切实际的达标升级活动。

建立目标管理和责任追究制度。对不按规定程序决策、脱离实际、盲目大量借款、贷款,搞所谓“政绩”工程的乡镇干部,不得调动和提拔重用。对造成经济损失的要依纪依法追究责任。对发生新的不良债务的地方,视同违反农村税费改革政策和纪律进行查处。乡镇政府未能及时清理旧债而继续发生新债的,要严肃追究乡镇主要负责人责任。各县市区政府要切实负起责任,严禁所属乡镇发生新的不良债务。

以前农村税费改革有关政策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湖南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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