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共收录 303233 条法规今日更新 50 条法规

您的当前位置: 找法网 > 法规库 > 正文

鹰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意见

发布部门:鹰潭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鹰府发[2005]1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5-01-21

施行日期:2005-01-21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市场管理,完善有形建筑市场体系,建立公开、公正、公平竞争的建筑市场秩序,促进我市建筑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江西省建筑管理条例》及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国家计委监察部《关于健全和规范有形建筑市场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21号)精神,并结合我市实际,特作如下规定:

一、本市市区范围内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建设工程项目,必须实行招标:

(一)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或者总投资50万元人民币以上各类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工程;

(二)总投资50万元以上的基础设施工程(系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园林、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三)凡总投资在30万元以上的建筑装饰装修(含室内装修)工程;

(四)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桩基础工程必须纳入单位工程实行招标投标,实施总承包单位(承包单位)统一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管理,杜绝由建设单位直接任意肢解发包。若承包单位不具备桩基础施工能力,且桩基础工程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应采取招投标方式,择优选择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专业承包企业施工;

(五)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六)不包工包料的建设工程项目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不含已纳入政府采购的项目);

(七)与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主网到进户表前的户外水、电安装工程,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宜进行招标的项目,以及前七款规定规模以下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告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后,可以直接发包。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以及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应当公开招标。

二、凡是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一律进入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招标、发包,不得进行场外交易。

三、严格实行建设工程项目的分级管理,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进行监督的具体分管权限按《江西省建筑管理条例》第十一条执行,即:(1)国家和省人民政府及所属部门(包括省直部门的直属单位)总造价400万元以上或者建筑总面积8000平方米以上的建筑工程,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总造价1000万元以上的建筑工程(指在建和续建各单项工程累计的总造价,下同),300万元以上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由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2)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及所属部门(包括其所属部门的直属单位)的建筑工程,以及国家和省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包括省直部门的直属单位)总造价40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总面积80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总造价4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建筑工程,10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3)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所属部门(包括其所属部门的直属单位)的建筑工程,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总造价400万元以下的建筑工程,100万元以上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按照分级管理权限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的应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必须进入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招标、发包,不得进行场外交易。

四、凡应公开招标工程项目,公开报名经资格预审后,在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过多时,应在工程分管的招标监督机构及与其同级监察部门的监督下,公开随机抽签确定不少于7家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

五、违反本规定,必须招标的工程不招标的,应当公开招标未公开招标的,将必须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六、贵溪市、余江县、龙虎山风景旅游区参照本规定执行。

七、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鹰潭市人民政府

免责声明: 找法网法规库法规文件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全国客服热线:400-666-2035。

扫一扫关注,了解更多法律知识

遇事找法,从找法网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