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商务部关于调整进出口经营资格标准和核准程序的通知〉的通知》(国税函[2003]1019号)转发给你们,2003年9月1日以后取得进出口经营资格的外贸流通和生产型出口企业办理出口退(免)税登记时,由过去需提供商务部或天津市外经贸委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统一改为需提供天津市外经贸委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其他手续和有关要求仍按照市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内资企业办理出口退税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津国税退[2003]22号)执行。请做好有关宣传解释工作。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二??三年十一月十一日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