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相应调整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3]128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渝国税函[2003]829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3-12-16
施行日期:1970-01-01
时效性:已失效
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相应调整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3]128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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