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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十条禁令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包地税发(2004)90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4-04-21

施行日期:2004-04-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各旗、县、区地税局,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队伍建设,规范税务人员行为,整肃纪律作风,推动全市地税系统党风廉政建设,根据有关行政法规、条例,经市局党组研定,印发“十条禁令”,要求各单位、各部门认真学习,严格落实。税务人员有违反禁令行为的,其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负连带责任,对违反禁令的行为隐瞒不报、包庇袒护的,其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要引咎辞职。

二OO四年四月二十一日

包头市地方税务局十条禁令

一、 严禁吸毒、贩毒,违者予以开除;   二、 严禁参与赌博、色情等活动,违者予以开除;   三、 严禁利用职务之便,吃、拿、卡、要、报、借、索取好处,违者予以开除;   四、 严禁经商、做买卖或利用职权帮助亲友经商,违者予以开除;   五、 严禁参与转引、买卖税款,违者予以开除;   六、 严禁收取人情税,违者予以辞退,贪污、挪用税款一律开除;   七、 严禁工作日期间饮酒,违者予以辞退;   八、严禁非工作时间着装出入娱乐性场所,违者予以辞退;   九、严禁参加纳税人的宴请,违者予以辞退;   十、严禁酒后驾车,违者予以辞退。   本禁令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包头市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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