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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大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指定我市招标公告发布媒介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同发改办字[2007]第590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7-12-14

施行日期:2007-12-14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市直有关部门、各县区发改局、招标代理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招标公告发布工作,保证潜在投标人平等、便捷、准确地获取招标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原国家计委令第4号)、《山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有关规定,现就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公告发布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 在我市境内,按照国家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须在我委指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我委研究论证,指定大同日报、大同晚报、大同政府网(http://www.dt.gov.cn)为我市招标公告发布媒介,同时,按照《山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有关规定,还须在山西招标投标网上予以公告。为保证上述要求的落实,我委将在核准项目招标方案时请项目单位填报拟选择的招标公告发布媒体,对选择媒体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核准招标方案。

二、 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公告发布事宜时,应当向相关媒介提供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资质证书、投标方案核准文件等证明材料,以保证招标公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发布招标公告事宜的,受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必须具有合法资质并已在我委备案,对未经相关部门认定或者招标代理资质证书已逾有效期的招标代理机构,各指定媒介不得为其办理发布招标公告事宜。

三、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发布招标公告必须保证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招标公告内容应当包括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规模或数量;招标项目资金来源;招标项目实施的时间、地点;投标截止日期;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包括时间、地点、费用)以及其他相关事项。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拟发布招标公告,所提供的内容不完整的,指定媒介不得予以发布。(招标公告范本可在山西招标投标网下载)

四、 在大同政府网和山西招标投标网发布招标公告的,均不收取费用;在指定报刊发布的招标公告,所占版面未超过国家规定的,也不得收取费用。

五、 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未在由我委指定的媒介上发布招标公告的,根据《山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规定,我委责令改正,并处以1至5万元的罚款。在发布招标公告活动中,违反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向我委投诉或者举报。我委也将依法加大管理和查处违法行为的力度,保证有关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

六、 此通知从即日起执行。

二00七年十二月十四日

山西省大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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