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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非正常欠费企业“复活”或被“寻回”补缴欠费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珠地税发(2004)241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4-08-19

施行日期:2004-08-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各区局、各分局:

近日,市局根据省地方税务局、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地发[2000]195号)的相关规定,将长期欠缴社会保险费又无法联系查找,也不主动办理停保手续的2477户企业列为“非正常欠费”户,已通过《珠海特区报》(8月2日、3日二版)、《珠江晚报》发布通告和相关信息,并从8月起地税征缴系统“中止”其缴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也将其全部人员作中断社会保险关系处理。为做好“中止”缴费的后续工作,妥善处理好部分“复活”或被“寻回”企业的缴费问题,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非正常欠费企业“复活”或被税务机关“寻回”,必须先到主管税务区(分)局、税所说明反映其“失踪”以及欠缴费的原因及其情况。

二、所属的税所在非正常欠费企业“复活”或被“寻回”后,应主动了解其“失踪”的原因、情况以及这期间的经营活动和状况,查清其应纳税、欠缴税、欠缴费情况,迅速理顺征纳关系,限期追补所欠税款、社会保险费和滞纳金。

三、欠缴的社会保险费、滞纳金应限期追缴入库,不得擅自减收或免收,各所属的税所应督促欠费企业迅速到就近的办税服务厅打单补缴,并跟踪落实其补缴情况。

四、对确实不存在的企业,其原有职工要求补缴个人部分欠费的,应要求企业职工先到社保基金中心申请办理个人补缴和转保续保手续,再按规定补缴欠费和滞纳金。

五、上述欠费单位补缴欠费后,所属的税所应迅速恢复其征纳关系,纳入正常管理,并开具《恢复社会保险关系通知书》后由欠缴单位到社保基金中心办理“恢复”手续。

珠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四年八月十九日

珠海市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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