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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普通发票全面启用全国统一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的通告

发布部门: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字号:粤国税发(2004)204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4-10-08

施行日期:2004-10-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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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全国普通发票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的通知》(国税函〔2004〕521号)的规定,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决定,从2005年1月1日起,印制使用的普通发票全面启用全国统一普通发票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以下简称“新发票”)。现通告如下:

一、“新发票”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的编制规则

(一)“新发票”分类代码为12位阿拉伯数字。从左至右排列:

1.第1?8位的编排(按总局规定的编制规则进行):第1位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代码,1为国家税务局,2为地方税务局,0为总局;第2、3、4、5位为地区代码(地、市级),以全国行政区域统一代码为准;第6、7位为年份代码;第8位为统一的行业代码。

2.第9?12位为细化的发票种类代码,按照发票每一种类编码唯一的原则由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系统自行编制。

(二)发票号码(即发票顺序码)编制规则

普通发票号码为8位阿拉伯数字。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系统发票号码只代表发票顺序号码。

(三)“新发票”分类代码和号码印制位置和规格

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统一印制在发票右上角:第一排为分类代码,第二排为发票号码。发票号码采用号码机印刷,号码机采用哥特字体。发票分类代码印制规格与发票号码一致。

二、“新发票”启用时间

“新发票”全面启用时间为2005年1月1日,在此之前按照旧发票分类代码和号码印制的普通发票可以使用至2004年12月31日为止,逾期作废。原有版面发票已发售完的地方,在接收到“新发票”后可以提前发售使用。

三、严厉打击炒买炒卖、伪造发票等发票违法行为。

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印制、使用发票。对于违反发票印制、领购、开具、取得和保管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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