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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吉林省组织推动下岗失业人员灵活就业试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吉劳社就(2004)270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4-01-01

施行日期:2004-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各市、州、县(市、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石油分局:

现将《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重点税源企业征收管理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附: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重点税源企业征收管理的意见

为加强重点税源企业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税收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全省重点税源企业的管理实际,提出进一步强化重点税源企业征收管理的意见。

一、落实目标责任,强化监督考核。各级国税机关要根据当地税源状况,确定本级的重点税源。重点税源的征收管理工作以各级国税机关的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

担管重点税源的科(分局、所)领导和具体工作人员为直接责任人。各级国税机关重点税源的收入进度和征管情况,上级机关进行重点调度、重点考核,并将重点税源收入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和征收管理质量作为考核各级领导干部政绩的重要内容。

二、完善征管模式,实行跟踪管理。重点税源企业应同其他企业一样到办税服务厅进行申报纳税,实行集中征收。对重点税源企业实行驻厂征收的,要进一步完善各项征管制度和措施,对没有驻厂征收的,要指定一个征收科对重点税源实行跟踪管理。

重点税源管理的主要方面是辅导税收法规、确定纳税环节、核定纳税期限、审核纳税申报、分析财会报表、监控资金运行、掌握缴税进度、提供稽查线索、落实税收保全与强制执行措施,并及时反馈与税收有关的各种信息。

三、保证月税月清,做到均衡缴库。要根据收入计划进度指标和重点税源的实际情况,制定科学合理的阶段性目标。做到纳税期限内实现的应交税金按期入库,实现月税月清、均衡缴库,不搞年终突击缴税。

四、杜绝发生新欠,大力清理陈欠。从今年7月1日起,重点税源企业一般情况下不准发生新的欠税。对以前的陈欠税款要加大清欠力度,建立重点税源企业清理欠税工作责任制度和清理欠税工作考核制度,陈欠税款每年应清理压缩30%以上。

五、实行报告制度,及时反馈信息。对重点税源企业的征收管理情况要及时向上级机关报告。对省局确定的重点税源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重大的可能影响税收的经营事项、收入进度、税源分析预测、欠税情况、稽查情况和企业的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等,在每月25日前,由各市(州)局通过计算机税收监控系统报省局。

六、完善稽查办法,提高稽查质量。要选派政治素质高、稽查能力强的干部对重点税源企业进行稽查。针对重点税源企业纳税额度大、财务制度健全、纳税环节复杂的特点,采取集中力量进行全方位、深层次的稽查,日常稽查每年只进行一次。建立重点税源企业稽查质量责任制度,并实行下查一级的重点税源稽查质量考核制度。

七、严格执行政策,坚持依法治税。对重点税源企业的征收管理和其他企业一视同仁,依法管理,依法征收,无论是税收执法工作,还是解释答复税收政策,必须严格按法定程序办事,以税收规范性文件为准。不得采取口头等非规范性形式,擅自放宽国家统一的税收政策。

八、提高人员素质,加强征管力量。要选调政治、业务素质好的干部管理重点税源企业。领导干部要从讲政治的高度真正负起责任,充分发挥表率作用,加强政治学习、职业道德和廉政思想教育,搞好业务培训。切实改善征管条 件、强化征管手段,对人、财、物等有限的征管资源向重点税源企业征收管理机关进行重点配置。

九、加强工作纪律,严格责任追究。为保证加强重点税源企业征收管理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要严格按照《吉林省国家税务局税收征收管理工作规程(试行)》第十八章 第三节的规定追究违法行政的责任。对职责任务不清、征管措施不到位、应缴税款未做到月税月清、年清理陈欠未达到30%、未按规定的条 件选派干部管理重点税源企业和擅自放宽国家统一税收政策的,对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都要调离原工作岗位。造成严重后果的,要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十、及时总结经验,做好信息交流。省局每季度将召开重点税源企业征管情况调度会议,不定期召开重点税源企业征管情况座谈会或经验交流会,听取管理情况汇报,交流管理经验,研究存在问题,不断完善重点税源企业的管理办法。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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