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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期缴纳税款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冀地税函(2005)13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5-01-07

施行日期:2005-01-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期缴纳税款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40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期缴纳税款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局内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延期缴纳税款的审批管理,维护国家的税收权益,现对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经批准可延期缴纳税款。此条规定中的“当期货币资金”是指纳税人申请延期缴纳税款之日的资金余额,其中不含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明确规定企业不可动用的资金:“应付职工工资”是指当期计提数。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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