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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地方税务局、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启用劳务派遣服务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湘地税发(2005)10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5-02-21

施行日期:2005-02-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局直属局、稽查局:

为规范劳务派遣行为,加强劳务派遣机构税收管理,促进就业和再就业,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精神,现就劳务派遣机构使用发票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使用范围经市、州(含市、州)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办理合法法人和税务登记、从事劳务派遣活动的单位统一使用劳务派遣服务专用发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分级负责,劳务派遣机构到当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领购劳务派遣服务专用发票,依法纳税。不具有劳务派遣资质的其他非独立的组织、经济实体均不得使用劳务派遣服务专用发票。

二、印制和领购劳务派遣服务专用发票由省、市、州地方税务局负责印制(式样附后),市、州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统一向同级地税机关提出印制计划,集中印制和领购发票。劳务派遣服务专用发票实行缴旧领新,按规定清缴税款,缴回旧票,方可领购新票。

三、启用时间从2005年3月1日起全省统一启用劳务派遣服务专用发票,不得再行使用其他发票。

四、监督和检查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加强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配合,强化监督力度,督促从事劳务派遣活动的单位认真履行纳税义务;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主动配合地方税务机关,督促从事劳务派遣活动的单位按规定使用劳务派遣服务专用发票。对不按规定使用劳务派遣服务专用发票、从事劳务派遣活动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执行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地方税务局和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协商的精神,尽可能地取得国税部门的理解和支持,与国税部门求同存异,达成共识,最大限度地减少企业因改组改制而带来的征管范围划分的矛盾。对于现行政策没有界定或明确的改组改制形式,地税部门应积极争取接管,防止形成新的漏征漏管户。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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