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恢复桐木板材出口退税的通知》(财税[2004]20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立即通知各出口企业。2004年6月1日至2004年12月31日(“出口货物报关单”注明的出口日期,下同)出口的货物,必须于2005年3月31日前办理出口退(免)税申报;2005年1月1日后出口的货物,执行现行的退(免)税申报期限。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皖国税函[2005]47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5-02-23
施行日期:1970-01-01
时效性:已失效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恢复桐木板材出口退税的通知》(财税[2004]20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立即通知各出口企业。2004年6月1日至2004年12月31日(“出口货物报关单”注明的出口日期,下同)出口的货物,必须于2005年3月31日前办理出口退(免)税申报;2005年1月1日后出口的货物,执行现行的退(免)税申报期限。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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