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共收录 303235 条法规今日更新 50 条法规

您的当前位置: 找法网 > 法规库 > 正文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苏国税发(2005)72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5-05-10

施行日期:2005-05-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进出口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6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江苏实际情况,补充意见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地要加强征税与退税环节的衔接,退税部门定期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到期未申报退税的数据(经退税部门审批同意的延期申报除外)提供给出口企业的主管征税部门。同时将外贸企业申报退税的进货数据及时反馈给征税部门。

二、企业申请延期申报退税的,必须在规定的正常申报退税时间内提出。因不同原因申请延期申报的,不得使用同一份申请报告。《出口退税延期申报申请报告》式样见附件。

三、总局文中“本通知自2005年5月1日起执行”所指“2005年5月1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附件:《出口退税延期申报申请报告》(略)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五年五月十日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免责声明: 找法网法规库法规文件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全国客服热线:400-666-2035。

扫一扫关注,了解更多法律知识

遇事找法,从找法网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