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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劳务派遣公司享受再就业税收优惠下岗失业人员安置比例问题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闽地税发[2005]107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5-06-21

施行日期:1970-01-01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

近接基层地税局关于如何确定劳务派遣公司安置下岗失业人员比例的请示反映:劳务派遣公司管理的人员分为三类:一是劳务派遣公司职工。此类人员与派遣公司签有劳动合同,由劳务派遣公司发放工资。二是劳动事务代理人员。此类人员是劳务派遣公司与委托单位签订劳动保障事务代理协议,接受委托单位的委托,代其管理的人员。劳务派遣公司接受委托将此类人员派遣到用人单位工作,为此类人员代缴社保费、住房公积金,为其提供人事档案托管服务,并向委托单位收取代理服务费、档案管理费。此类人员既未与受托的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也未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三是劳务派遣员工。此类人员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由劳务派遣公司派遣到用人单位就业。用人单位按期将此类人员的工资、社保费等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由劳务派遣公司负责发放此类人员的工资,并为此类人员缴纳社保费,劳务派遣公司向用人单位收取劳务派遣服务费。

省局经研究认为,在下岗再就业减免税审核中,对企业职工的认定应掌握两个原则:一是企业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协议);二是企业直接向劳动者发放工资,为劳动者缴纳社保费。据此,对劳务派遣公司下岗失业人员安置比例计算问题明确如下:

1、计算劳务派遣公司安置下岗失业人员比例公式中的分母即企业职工总数,应包含上述的劳务派遣公司职工和劳务派遣员工两类人员;计算公式中的分子应包括同口径职工总数中的下岗失业人员。

2、上述劳动事务代理人员,应按上述原则归入委托单位一方计算职工总数,不得并入受托单位计算职工总数。

3、上述人员只能按规定归入一方计算下岗失业人员比例,不得重复计算。

特此通知。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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