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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播电视事业单位2004年度广告收入和有线收视费收入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5-07-11

施行日期:1970-01-01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市、县(区)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播电视事业单位2004年度广告收入和有线收视费收入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9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二??五年七月十一日

闽财税[2005]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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