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未锻轧锰出口退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1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未锻轧锰出口退税政策的通知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冀财税[2005]72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5-08-22
施行日期:1970-01-01
时效性:已失效
各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未锻轧锰出口退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1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未锻轧锰出口退税政策的通知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扫一扫关注,了解更多法律知识
遇事找法,从找法网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