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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民政厅、财政部驻河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转发《军队移交政府离退休人员安置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冀财社[2005]53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5-08-23

施行日期:1970-01-01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市财政局、民政局,各扩权县(市)财政局、民政局:

为加强军队移交政府离退休人员安置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切实保险军队移交政府离退休人员生活待遇政策的落实,财政部、民政部印发了《军队移交政府离退休人员安置经费使用管理办法》(财社[2005]52号)以下简称《办法》),现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加强军队移交政府离退休人员安置经费使用管理的重要性。

《办法》的实施有利于军队移交政府离退休人员安置经费的进一步落实,有利于促进社会稳定,有利于部队的建设和发展。各市、扩权县(市)财政、民政部门一定要站在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军队移交政府离退休人员安置经费使用管理工作的重要性。

二、进一步提高军队移交政府离退休人员安置经费使用管理水平。各市、扩权县(市)

要认真按照《办法》要求,进一步提高安置经费管理水平和使用效益,对安置经费的使用管理每年进行自查,省对部分市、县(市)进行抽查,确保计划好、管理好、使用好安置经费。

三、各设区市、扩权县(市)财政部门应会同同级民政部门加强对服务机构经费预算的管理,自2006年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结合上级补助经费,按照同类事业单位经费预算项目和内容安排基本支出和专项支出,保障服务管理机构日常工作正常开展。

四、按时上报决算。各设区市、扩权县(市)财政部门会同民政部门应于每年3月15日前将本市、县(市)上一年度安置经费的安排使用情况汇总后上报省财政厅、省民政厅、财政部驻河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民政厅、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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