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购置税征稽管理处: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5年第二批防汛专用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05]139号)转发给你处,请遵照执行。并请将免税防汛专用车内观、外观彩色5寸照片1套,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办公室随车配发的“防汛专用车证”复印件1份作为业务档案留存。
2005年10月24日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京国税函[2005]543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5-10-24
施行日期:1970-01-01
时效性:已失效
车辆购置税征稽管理处: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5年第二批防汛专用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05]139号)转发给你处,请遵照执行。并请将免税防汛专用车内观、外观彩色5寸照片1套,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办公室随车配发的“防汛专用车证”复印件1份作为业务档案留存。
2005年10月24日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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