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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有限责任公司以公司动产为个人债务提供抵押担保办理抵押物登记的答复

发布部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发文字号:工商市字(2001)第137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1-05-28

施行日期:2001-05-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经股东会决议同意以公司财产为个人债务提供抵押担保可否办理抵押物登记的请示》(浙工商同〔2001〕3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有限责任公司经股东会决议同意以公司动产为个人债务提供抵押担保的,当事人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供股东会决议及其他登记资料,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予以办理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手续。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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