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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浙发改高技[2005]1138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5-11-24

施行日期:1970-01-01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市、县(市、区)发展改革委(局)、经贸委(经委、经贸局)、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国税局、地税局、海关,省半导体行业协会:

为了鼓励集成电路产业发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制定了《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发改高技〔2005〕2136号),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集成电路产业是我省重点发展的战略性高技术产业,是我省先进制造业建设的重要内容,请你们及时通知相关企业,认真组织,并做好有关工作。

省发展改革委
省经贸委
省信息产业厅省国家税务局
省地方税务局
杭州海关
二○○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省发展改革委 省经贸委 省信息产业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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