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第四十五条和国家税务总局《欠税公告办法(试行)》(总局令第9号)的规定,现将截至2006年3月31日未按期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及其欠缴税款(不含罚款、滞纳金)情况予以通告。限欠缴税款的纳税人自通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税款缴纳事宜。对逾期仍不缴纳者,我局将依据《征管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予以追缴。
特此通告
附件:
1.欠税公告信息清册1
2.欠税公告信息清册2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部门: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字号:深国税告[2006]9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6-05-29
施行日期:1970-01-01
时效性:已失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第四十五条和国家税务总局《欠税公告办法(试行)》(总局令第9号)的规定,现将截至2006年3月31日未按期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及其欠缴税款(不含罚款、滞纳金)情况予以通告。限欠缴税款的纳税人自通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税款缴纳事宜。对逾期仍不缴纳者,我局将依据《征管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予以追缴。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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