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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增值税、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的通告

发布部门:甘肃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1-08-01

施行日期:2001-08-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工作会议及甘肃省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会议精神,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增税、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等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61号)要求,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决定自2001年8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商贸企业增值税、个人所得税和对税务人员违法行为的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专项检查的项目

1.所有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商贸企业增值税专项检查;2.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3.税务人员违法行为的专项检查。

二、专项检查的目的

1.商贸企业增值税专项检查的目的是发现和打击以注册商贸企业为掩护专门从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活动的不法分子及团伙;2.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的目的是发现偷逃个人所得税和不履行扣缴义务的行为;3.税务人员违法行为专项检查的目的是发现并查处税务人员的各种违法违纪行为,加强税务队伍建设。

三、专项检查的重点及内容

1.所有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商贸企业;2.2000年1月1日以后开办或认定的商贸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3.外地人员来甘开办的商贸企业;4.租赁宾馆、饭店、写字楼和私人住所等经营的商贸企业;5.以连锁方式经营的商贸企业;6.实际税收负担率明显低于当地同行业平均水平且无正当理由的商贸企业;7.石油公司及加油站、废品回收和农副产品收购企业等。8.商贸企业销售额较大,其发展抵扣联主要为手工填开的。

(二)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

1.自动转存业务代扣代缴利息税情况;2.各储种代扣代缴税款计算公式设计是否科学、是否正确;3.扣缴义务人是否按要求全面、准确填写并报送《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

(三)税务人员违法行为专项检查

1.瞒案不报,有案不查,查处不力的;2.收受贿赂、内外勾结、通谋参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伪造、倒卖、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的;3.不按规定认定一般纳税人,违反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定,违反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超定量、超限额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违反金税工程管理规定,造成国家税款损失的;4.工作不负责任,未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和岗位责任制或虽有制度但不进行检查和考核,管理制度不落实,导致管理混乱的。

四、专项检查的检查年度和时间安排

(一)一般检查2000年以来履行纳税义务的情况,发现有涉嫌偷骗税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追溯到以前年度。

(二)税收专项检查时间从2001年8月1日开始,9月20日结束。

五、专项检查的处理原则

(一)在重点检查前能主动自查自纠的,可依法从轻处理;

(二)重点检查中发现的偷逃税行为,除补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外,还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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