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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粤府办[2001]119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1-12-25

施行日期:2001-12-25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的通知》(国办发〔2001〕82号)转发给你们,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是党中央、国务院开展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内容,各级政府、各部门要从促进我省经济快速、有序、健康发展的高度,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继续深入开展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的各项工作。税务部门、公检法机关、宣传及新闻媒体等单位,要密切联系,相互配合,及时沟通情况,形成大力宣传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工作,严厉打击涉税犯罪活动的合力,共同促进这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税务、公安等有关部门要继续加大打击骗取出口退税、虚开、伪造和倒卖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违法犯罪活动。要处理好案件的行政处罚与刑事执法的关系,对构成犯罪的涉税案件,应及时移送公安机关查处,抓捕逃犯,摧毁犯罪团伙及其窝点,并加大力度追缴税款,尽最大可能为国家挽回损失。要研究犯罪活动的新特点和新趋势,抓紧健全监控制度,完善预防预警机制和出口退税管理体制,加强对涉税单位的检查,从根本上遏制违法犯罪活动。

三、要进一步加强税收征收管理,完善征管体制,强化征管手段。近期要做好以下工作,一是加大清理欠税力度,严格控制欠税,严格税款缓缴审批制度。对经限期敦促,在今年底前仍拒不投案自首的偷逃税及欠税违法者要予以曝光,情节严重的,可由司法机关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并追究其法律责任;二是在总结前段工作的基础上,扩大重点检查的地区和行业范围,继续做好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工作;三是各级政府和财政、信息产业、科技部门要支持税务部门加快“信息大集中”建设,完善“金税工程”;四是按照国务院通知要求,在明年1月底前坚决纠正各类税收违规文件,积极推进税收审批制度改革。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的通知
国办发〔2001〕82号(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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