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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关于印发《江苏省国税系统税务稽查建议制度》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苏国税发[2002]第010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2-01-28

施行日期:2002-01-28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省辖市、常熟市国家税务局,苏州工业园区、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为进一步提高全省国税征管工作质量,严厉打击各种偷骗税行为,更好地发挥以查促管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江苏省国税系统税务稽查建议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二年元月二十八日

附件:江苏省国税系统稽查建议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依法治税,规范税收执法行为,提高全省国税系统税收征管工作质量,发挥稽查局以查促管的作用,加强稽查局、征收(分)局、管理(分)局之间的信息联系、沟通,发挥国税系统的整体功能,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全省各级国税稽查局在税务稽查实施过程中,凡发现有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行为的,以及在征收、管理和稽核评税工作中存在薄弱环节和管理制度等方面存在问题的,应当提出稽查建议。

第三条 稽查建议的内容。 稽查局在稽查中发现以下情况和问题的,应提出稽查建议:

1、纳税人未按规定新办税务登记,未按规定办理变更、注销税务登记的;

2、定期定额户的应纳税定额未按规定核定,或营业额超过核定的20%,未及时申报调整定额的;

3、稽查中发现漏征漏管户的;

4、纳税人未分别核算免税项目与应税项目销售额的;

5、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或年检过程中存在问题的;

6、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未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领购、开具和保管增值税专用发票的;

7、民政福利企业、高新技术企业、软件开发企业等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在资格上存在问题的或在执行政策过程中存在问题的;

8、纳税人的税收管理方面存在漏洞的;

9、普通发票使用和管理方面存在问题的;

10、某一行业纳税人存在普遍的偷税现象或苗头的;

11、税收执法程序方面存在问题的;

12、内部管理制度、工作规程方面存在薄弱环节的;

13、在税收政策执行过程中存在问题需要修改的;

14、其他方面有必要提出稽查建议的;

第四条 税务稽查建议的形式。稽查建议采用书面形式,分为二类:一类是涉及个别企业的,发现问题后由各级稽查局直接向管理(分)局、征收(分)局传递稽查信息情况;另一类是带有普遍性的或涉及较多企业的,由各级稽查局提出书面稽查建议,报经同级国税局领导审阅。

第五条 稽查建议的要求。

1、稽查建议要根据稽查中发现问题的事实、情节和程度等,实事求是地提出相应的稽查建议。

2、稽查建议的内容要明确,用语不能模棱两可,所提建议应切合实际,具有针对性,并有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

第六条 本制度自2002年1月1日起实行。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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