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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部分地区违规制定先征后返等减免税政策问题通报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粤府办[2002]23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2-04-04

施行日期:2002-04-04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部分地区违规制定先征后返等减免税政策问题的通报》(国办发〔2002〕5号,以下简称《通报》)转发给你们,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政府必须认真学习、领会、贯彻本《通报》的精神,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充分认识地方自行制定税收先征后返政策的危害性,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纠正地方自行制定税收先征后返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2号)的规定,采取切实措施,组织力量,对地方自定税收先征后返政策或违规出台税收先征后返等减免税政策,进行彻底检查和清理,对仍有此类政策的,要立即纠正、停止执行,坚决杜绝再度发生类似问题。检查、清理情况,各市必须在4月中旬前报省财政厅,由省财政厅汇总报省政府。?

二、必须加强监督管理,落实责任追究制。按照现行政策,国家对查出的违规金额,在办理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结算时将相应扣减转移支付和专项补助。因此,对各市违规越权减免税收影响到我省财政收入的,除由省财政在与地方财政办理结算时相应作扣减处理外,还要作出严肃处理,追究当事人和主管领导的责任。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二年四月四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部分地区违规制定先征后返等减免税政策问题的通报
国办发〔2002〕5号 (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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