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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科技部、新闻出版总署关于鼓励科普事业发展税收政策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财税[2003]第55号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公布日期:2011-07-04

施行日期:2011-07-04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国际航空电讯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是在联合国注册的非营利性国际组织,协会的主要活动是利用其网络系统,为国际航空运输业提供信息和通讯服务,我国已有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等12家单位加入该协会,成为其会员。关于协会向会员提供信息服务所收取服务费、信息处理费和管理费等税务处理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际航空电讯协会从中国境内会员收取费用有关税收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1]217号)已做出了明确规定。现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来函反映,我国境内非会员单位有时也会借用会员代码,进入协会系统查询信息资料,支付网络服务费、信息费;此外,由于为便于对外结算,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对其系统用户所支付的费用,指定一企业统一办理对外付汇业务,在开具税务凭证上也遇到问题。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协会向我国境内用户提供网络、信息处理等服务,由于其提供劳务发生地在我国境外,其从我国会员单位或非会员单位取得的网络服务费、信息处理费等费用,根据我国现行税法规定,不予征收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有关单位在支付上述费用时,各地可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1999]372号)的规定,经审核后开具不予征税的税务凭证。

二、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为协会注册登记会员,其会员代码为CA.由于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系统及其下属中国国际航空公司等单位以CA代码索取信息较多,为便于统一对外付汇,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指定民航电信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统一向协会办理以CA代码索取信息、接受服务应付费用的结算。对此,有关税务机关可对民航电信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统一支付的上述费用,审核开具不予征税证明。今后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统一办理结算业务的企业发生变化的,由其报当地税务机关核准备案。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 科技部 新闻出版总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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