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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上海集优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出口退(免)税单证审核办法核定的批复

发布部门: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字号:沪国税进(2006)39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6-08-30

施行日期:2006-08-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闸北区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上海集优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出口退税实行正常企业审核办理退税事宜的请示》(沪国税闸税[2006]13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上海集优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出口业务,系原上海标准件进出口有限公司整体改制并入产生,其实质并非新发生出口业务的出口企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4]11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湖北银丰国际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366号)的规定,同意该公司在申报退(免)税时,暂不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采取事后审核;在核对增值税专用发票时暂未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协查信息的,可先行使用专用发票认证信息审核办理出口退税,再及时用相关稽核、协查信息进行复核。

特此批复。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OO六年八月三十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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