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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补上海世博运营有限公司享受上海世博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批复》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沪财法[2006]75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6-12-11

施行日期:2006-12-11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补上海世博运营有限公司享受上海世博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批复》(财税[2006]155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O六年十二月十一日

附:

关于增补上海世博运营有限公司享受上海世博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批复
财税[2006]155号

上海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你们《关于上海世博运营有限公司上海世博土地控股有限公司享受有关世博优惠政策的请示》(沪财法[2006]61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鉴于上海市对承办2010年上海世博会的组织架构和任务分工进行了调整,原由上海世博(集团)公司承担的部分办博职能转由上海世博运营有限公司承担,为落实上海世博会的税收优惠政策,特同意上海世博运营有限公司按其职能享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l0年上海世博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80号)中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上海世博(集团)公司继续享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l0年上海世博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l80号)中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收入应单独核算,不能单独核算或核算不全的,应按规定缴纳相关税收。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十一月十三日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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