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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发《卫生系统计算机软件鉴定的规定》(试行)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3-02-24

施行日期:1993-02-24

时效性:已被修订

字号

失效日期:1996-07-0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卫生厅(局), 部直属单位:

为促进卫生系统的医用计算机软件的开发应用,部计算机领导小组办公室参照有关文件制定了《卫生系统计算机软件鉴定的规定》(试行),已由部计算机领导小组会议通过,现下发给你们,望参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部计算机领导小组办公室。

卫生部计算机领导小组办公室
一九九三年二月二十四日

卫生系统计算机软件鉴定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卫生系统计算机的广泛应用,保证卫生系统的医用计算机软件的正常运行,确保其完成预期指标任务与结果,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卫生系统所属单位为主要用户开发的各种医用及有关计算机软件的鉴定。

第二章 鉴定主持单位的职权划分

第三条 卫生部、省级(含单列市)卫生主管部门,都可以是主持鉴定的单位,但这些单位各自享有不同的权限,分别对不同类型的医用软件进行鉴定。

1.作为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应用的或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的软件,由卫生部计算机领导小组主持鉴定。

2.省级(含单列市)软件由省级(含单列市)卫生主管部门主持鉴定。

3.单位内部推广应用的医用软件,由相应的业务主管部门主持鉴定。

4.军队卫生系统在军内推广应用的软件的鉴定职权,由解放军总后卫生部决定。

5.鉴定后的软件应及时报部计算机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登记,统一管理。

第三章 软件鉴定的基本条件

第四条 要求申请鉴定的软件应具备两个基本条件,一是符合鉴定范围,二是要用户试用三个月以上。申请鉴定软件的单位必须提供技《计算机软件产品开发文件编写指南》( GB8567??88)编写下列资料:

1.软件需求说明书;

2.软件设计说明书;

3.用户操作手册及使用说明书;

4.项目开发总结报告;

5.用户意见及使用报告;

6.试用单位使用中,计算机处理结果的打印样本;

7.研制单位打印输出的原程序清单。

第五条 以上前六种资料应在鉴定会前一周提供给鉴定会有关人员预先审阅资料,能比较清楚地了解软件功能、性能特点,以及软件的总体结构。

第六条 为保护软件版权,不对盗版软件进行鉴定,对成果权属等有争议的;应当在争议解决后进行鉴定。已鉴定的软件如又作了重大修改,必须重新申请鉴定,以便动态地维护软件的合法性和质量。

第七条 申请鉴定的单位,应对软件产品负责,要有相应稳定的软件维护和推广应用服务人员。

第八条 申请鉴定软件的单位支付鉴定所需一切费用;并向主持鉴定单位缴纳一定的管理费用。

第四章 软件鉴定的具体内容

第九条 科技成果的鉴定主要解决和认可技术指标和指标的先进性问题;计算机软件的鉴定;不仅要求考察软件功能、性能的先进性,而且有一套完整的指标体系,运用质量评价方法和技术,对软件的可维护性、可修改性、自描述性、一致性、健壮性等进行评定。

第十条 鉴定的主要内容:

1.系统审阅申请单位提交的鉴定资料;

2.研制单位要提供全面测试软件系统的工作环境及条件;

3.考察、测试软件的运行情况,测试组应由主持鉴定单位指派并有测试大纲,测试组在鉴定前要用较充分的时间详细测试软件,为鉴定提供完整的测试报告;

4.调查用户,考核软件开发单位的售后服务能力。

第五章 鉴定工作的组织方法和程序

第十一条 为搞好鉴定工作,主持鉴定的单位必须聘请有权威的专家组成鉴定委员会,并根据软件的不同性质决定适当的鉴定形式。鉴定委员会是一个权威机构,有权肯定或不予肯定被鉴定的成果。

鉴定委员会的成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该行业或者领域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2.具有较高的学术、技术水平和较丰富的实践经验;

3.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鉴定委员会的成员不得是参加课题研究的人员;课题单位参加鉴定委员会的人员不得超过鉴定委员会成员总数的四分之一。

第十二条 软件鉴定工作应坚持实事求是,严肃认真,精简节约的原则。鉴定委员会应当对成果的科学价值、技术水平、学术水平、技术成熟性、经济合理性进行审查和评议;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通过鉴定评价结论;记入鉴定报告。

鉴定委员会成员对鉴定报告负责任并对所鉴定的软件承担保密的义务。对鉴定评价结论持有异议的;应在鉴定报告中注明。

第十三条 主持鉴定的单位应对鉴定委员会提交的鉴定报告进行认真审核,发现鉴定报告中有重大缺陷的,应当责成原鉴定委员会补充进行鉴定和评价;发现鉴定报告弄虚作假或在鉴定工作中搞形式主义的,有权驳回鉴定报告,另行组织鉴定委员会重新进行鉴定。

第十四条 本规定解释权属于卫生部计算机领导小组,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卫生部计算机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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