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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高部分机电产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财税[2008]177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8-12-29

施行日期:2008-12-29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从2009年1月1日起,提高部分技术含量和附加值高的机电产品出口退税率。具体规定如下:

一、将航空惯性导航仪、陀螺仪、离子射线检测仪、核反应堆、工业机器人等产品的出口退税率由13%、14%提高到17%.

二、将摩托车、缝纫机、电导体等产品的出口退税率由11%、13%提高到14%.

具体产品清单见附件。

三、具体执行时间,以 “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特此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附件:提高出口退税率的产品清单(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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