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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借款合同公证费列支问题的复函

发布部门:中国建设银行

发文字号:[87]建总办字第39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87-08-21

施行日期:1987-08-20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建设银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

你行桂建投字(87)第183号文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建设单位公证费支出可在“待摊投资??合同公证费及工程质量监测费”中列支;建设银行经办行的公证费支出,按现行规定,应在“业务费支出??公证、鉴证费”中列支。

二、司法部正在研究修改现行经济合同公证收费标准,将于近期下达。建设银行借款合同公证费如何收取,以司法部正式文件为准。

中国建设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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