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地矿局(厅)、中国地质机械仪器工业总公司、地矿部直属厂: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0〕13号文件精神,结合地质机械仪器制造行业的特点,现发布工矿产品购销合同示范文本(GF?91?0104),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地质矿产部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工商同字[1991]第64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1-03-06
施行日期:1991-03-06
时效性:已失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地矿局(厅)、中国地质机械仪器工业总公司、地矿部直属厂: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0〕13号文件精神,结合地质机械仪器制造行业的特点,现发布工矿产品购销合同示范文本(GF?91?0104),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地质矿产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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