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农民向土地管理部门领取的农村宅基地使用证,属于土地使用证的种类,应按规定贴印花税票。
二、我局沪税地(1989)124号文(编者注:见《企业财税法规选编》第7册第1179页)列举免税的“禽蛋公司批发部与乡副业公司或其他部门签订的禽蛋收购合同”,与财政部发布的印花税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有抵触,现改为按“禽蛋公司批发部与村民委员会,农民签订的禽蛋收购合同”执行。
上海市税务局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沪税地[1990]30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0-05-30
施行日期:1970-01-01
时效性:已失效
一、农民向土地管理部门领取的农村宅基地使用证,属于土地使用证的种类,应按规定贴印花税票。
二、我局沪税地(1989)124号文(编者注:见《企业财税法规选编》第7册第1179页)列举免税的“禽蛋公司批发部与乡副业公司或其他部门签订的禽蛋收购合同”,与财政部发布的印花税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有抵触,现改为按“禽蛋公司批发部与村民委员会,农民签订的禽蛋收购合同”执行。
上海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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