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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税务局关于银行借款合同到期发生转借、续借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沪税地(1990)66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0-09-21

施行日期:1990-09-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各区税务分局、各县税务局、外税分局、浦东新区财税局:

据了解,现在部分银行对借款合同到期后发生的转借、续借合同(或借据代合同)须贴印花税票有不同看法。此类问题市局曾以沪税政二(1988)213号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借款合同贴花问题的具体规定》(编者注:见《企业财税法规选编》第6册第1147页)予以明确。为能继续执行文件规定,现再作如下通知:关于对流动资金周转性借款合同的贴花问题。借贷双方签订的流动资金周转性借款合同,一般按年(期)签订,规定最高限额,借款人在规定的期限和最高限额内随借随还。为此在签订流动资金周转借款合同时,应按合同规定的最高借款限额计税贴花。以后,只要在限额内随借随还,不再签新合同的,就不另贴印花税票。

凡超过签订借款期限,又再次签订借款合同或不订合同直接开借据的,应按合同或借据所载借款金额计税,并在借据上贴花。

特此通知。

上海市税务局

一九九零年九月二十一日

上海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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