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税务局:
你局青税政二字[1990]816号文收悉。现函复如下:
为了明确印花税的征免范围,《印花税税目税率表》中对应纳税凭证采取正列举的办法,即对征税范围中列举的凭证征税,未列举的凭证则不征税。因此,权利许可证照的征税范围仅指政府部门发给的房屋产权证、工商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专利证、土地使用证。其他各种权利许可证照均不贴花。
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部门:税务局
发文字号:国税地函发[1991]2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1-01-08
施行日期:1970-01-01
时效性:已失效
青海省税务局:
你局青税政二字[1990]816号文收悉。现函复如下:
为了明确印花税的征免范围,《印花税税目税率表》中对应纳税凭证采取正列举的办法,即对征税范围中列举的凭证征税,未列举的凭证则不征税。因此,权利许可证照的征税范围仅指政府部门发给的房屋产权证、工商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专利证、土地使用证。其他各种权利许可证照均不贴花。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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