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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税务局地方税管理司关于对权利许可证照如何贴花问题的复函

发布部门:税务局

发文字号:国税地函发[1991]2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1-01-08

施行日期:1970-01-01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青海省税务局:

你局青税政二字[1990]816号文收悉。现函复如下:

为了明确印花税的征免范围,《印花税税目税率表》中对应纳税凭证采取正列举的办法,即对征税范围中列举的凭证征税,未列举的凭证则不征税。因此,权利许可证照的征税范围仅指政府部门发给的房屋产权证、工商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专利证、土地使用证。其他各种权利许可证照均不贴花。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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