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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无偿转让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沪地税地[1999]43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9-07-15

施行日期:1970-01-01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上海证券交易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无偿转主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24号)转发给你所,请遵照执行。对符合《通知》第一条规定范围,需要申请暂`不缴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的企业(单位)、可通过你所指定的直属部门(单位)向我局地方税处提交申请报告和应附的证明文件(材料)。

特此通知。

附件:国税发[1999]12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无偿转让征收证券(没票)交易鲟药税问题的通知》(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主税务局

一九九九年七月十五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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