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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关于制发《海关船舶吨税专用缴款书》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财库[2001]7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1-03-23

施行日期:2001-01-01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大连市、宁波市、青岛市、厦门市中心支行,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经国务院批准同意,将船舶吨税收入纳入预算管理。为确保这项预算收入及时缴入中央金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四条和财政部、交通部、海关总署联合下发的《关于将船舶吨税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财预字[2000]383号)的规定,现制发《海关船舶吨税专用缴款书》(格式附后),由海关总署统一印制下发,从2001年1月1日起执行。

中国人民银行、各地海关和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要加强监督检查,确保预算收入及时上缴中央国库。在《海关船舶吨税专用缴款书》未下发之前,对于从2001年1月1日起已缴入交通部专户的吨税收入,由交通部负责使用原缴款书按《2001年政府预算收支科目》“一般预算收入科目”中第十六类“船舶吨税”科目缴入中央国库。

附件:

××海关船舶吨税专用缴款书

从填发缴款书之日起限7日内(星期日及法定节日除外)缴纳,逾期按日征收税款额千分之一的滞纳金。

说明:

1.本缴款书一式六联,各联颜色(依次为:黑、蓝、红、绿、紫、黑)及规格要求统一按《通用缴款书》。

2.各联用途说明如下:

第一联:(收据)国库收款签章后交缴款单位或缴款人。

第二联:(付款凭证)由缴库单位开户银行作付出凭证。

第三联:(付款凭证)由收款国库作收入凭证。

第四联:(回执)由国库盖章后退回海关财务部门。

第五联:(报查)船舶吨税收款后退回海关。

第六联:(存根)由填发单位存查。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海关总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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