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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征收机关直接征收契税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苏财农税[2004]29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4-12-30

施行日期:1970-01-01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省辖市及常熟市财政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征收机关直接征收契税的通知》(国税发[2004]137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全面实行征收机关直接征收契税和耕地占用税。从2005年1月1日起,全省各级征收机关必须全面实行直接征收,不得委托任何单位代征契税和耕地占用税。

二、进一步加强契税和耕地占用税的征管工作。各级征收机关要从税源监控开始,按法制化、规范化、信息化的要求,加强31目前停止代征委托,直接征收契税。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要建立健全直接征收的管理制度。各地征收机关应按照方便纳税人的原则,结合本地实际设置申报窗口,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制定、完善征管工作规程,建立、健全征收岗位责任制度。

二、要及时终止委托代征。现委托其他单位代征契税的征收机关,应根据本地实际确定停止代征的日期并通知代征单位,及时办理票款结报手续,收回委托代征证书。2005年1月1日之后,各级征收机关一律不得委托其他单位代征契税。

三、要规范减免管理程序。征收机关应按照总局制定的关于《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办法》(国税发[2004]99号),统筹考虑征收管理和减免管理问题,规范契税减免申报程序,做好契税减免管理工作。

四、要争取政府和相关部门的理解与支持。各级征收机关应积极向本地人民政府汇报情况,说明直接征收契税的财政意义,争取对直接征收契税的理解与支持。根据契税法规和相关政策协调与国土部门、房管部门的工作关系,确保“先税后证”,有效控制税源。

五、各省级征收机关收到本通知后,应对本地区契税征管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摸底。对于委托其他单位代征契税的,要制定委托代征改为直接征收的工作计划,并督促落实。各省级征收机关应在2005年2月28日前,将本地委托代征改为直接征收的布置、实施情况上报国家税务总局。

江苏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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