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登记分局、各区局、各稽查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2006]4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4号)
二○○六年四月十九日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深地税发 [2006]263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6-04-19
施行日期:1970-01-01
时效性:已失效
税务登记分局、各区局、各稽查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2006]4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4号)
二○○六年四月十九日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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