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资子公司承受母公司资产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国税函(2008)514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O八年六月十三日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资子公司承受母公司资产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
国税函(2008)5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契税政策有关问题解释的通知》(国税函[2006]844号)的有关规定,公司制企业在重组过程中,以名下土地、房屋权属对其全资子公司进行增资,属同一投资主体内部资产划转,对全资子公司承受母公司土地、房屋权属的行为,不征收契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五月二十六日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