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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本市个人机动车辆征收2006年度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的通告

发布部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字号:京地税地(2005)536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5-12-07

施行日期:2005-12-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北京市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的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牌照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现将2006年度征收个人机动车辆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以下简称车船使用(牌照)税)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纳税义务人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拥有并使用机动车的个人(不含外籍个人和港、澳、台同胞)为个人机动车车船使用税纳税义务人。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拥有并使用机动车的外籍个人和港、澳、台同胞为个人机动车车船使用牌照税纳税义务人。

二、申报纳税期限

2006年度个人机动车车船使用(牌照)税的申报纳税期限为2006年1月1日至3月10日。全年税款一次缴纳。

三、申报纳税方式及手续

纳税人可通过上门或远程方式申报缴纳税款。

(一)上门申报纳税

在申报纳税期限内,纳税人应持机动车行驶证及上年车船使用(牌照)税完税凭证到地方税务机关设置的征收点或金融机构代征点办理申报纳税手续。

金融机构代征点是指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市分行、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北京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北京邮政储汇局所属各联网营业网点。

金融机构代征点代征时限为2006年1月1日至3月31日。

申报纳税地点详见附件《个人机动车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征收地址及电话》

纳税人新购、过户机动车时,应在领取机动车行驶证1个月内,携带机动车行驶证及过户资料到地方税务机关的征收点办理申报纳税手续。

(二)远程申报纳税

在申报纳税期限内,纳税人可通过以下远程方式申报缴纳税款:

1.使用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市分行、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北京分行的银行卡在其网上银行缴纳税款。

2.使用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市分行和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卡在其电话银行缴纳税款。

3.使用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卡在其自助机具上缴纳税款。

4.使用银联卡在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的电话银行和自助机具上缴纳税款。

四、应纳税额

(一)北京市机动车车船使用税税目税额表

(注:1.载货汽车按吨位计算税额,一吨以下,半吨以上的按一吨计算;半吨以下的按半吨计算。

2.挂车根据载货汽车税额的70%计算。

3.拖拉机按载货汽车税额的50%计算。

4.新购及复驶车辆,由纳税人提出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核相符者,可分月计税,在一个月内使用不满十五日的不征税,满十五日的按一个月计税。)

(二)北京市机动车车船使用牌照税税目税额表

(注:1.载货汽车按吨位计算税额,一吨以下,半吨以上的按一吨计算;半吨以下的按半吨计算。

2. 新购及复驶车辆,由纳税人提出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核相符者,可分月计税,在一个月内使用不满十日的免税,满十日的按一个月计税。)

五、完税凭证

(一)纳税人在税务机关各征收点或金融机构代征点申报纳税后,办理人员应为纳税人开具《车船使用(牌照)税完税证》。

(二)纳税人通过网上银行、电话银行和自助机具办理申报纳税手续的,可到银行指定的地点开具《代收业务专用发票》或《签购单》。

纳税人凭《代收业务专用发票》或《签购单》到各区、县地方税务机关个人机动车车船使用(牌照)税征收点开具《车船使用(牌照)税纳税情况证明》。

(三)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不再使用机动车辆的纳(免 )税标志。

六、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特此通告。

附件:个人机动车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征收地址及电话

二ОО五年十二月七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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