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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车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

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发文字号:桂地税字(2007)509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7-07-23

施行日期:2007-07-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柳州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予以明确车船使用税有关问题的请示》(柳地税报(2007)194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规定,从2007年1月1日起,全国征收车船税。关于征收车船税问题,鉴于目前《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尚未出台,广西的车船税税额标准尚未明确的实际情况,你局可按照原车船使用税的征收方式和税额标准预征车船税。待办法正式出台后,对预征税款差额部分予以补征入库。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二○○七年七月二十三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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