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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委托代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提支手续费问题的批复

发布部门:财政部

发文字号:(1985)财税字第91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85-04-29

施行日期:1985-04-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河北省税务局:

你局[1985]冀税计字第15号报告收悉。关于从城市维护建设税税款中比照“其他工商税”提取代征手续费问题。城市维护建设税是国家新开征的一个独立税种,不属于原来的“其他工商税”范围。但对零散税源,税务机关依照有关规定,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代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可比照我部[1979]财税字第153号通知精神,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在实际代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税款的百分之五范围内提取代征手续费。不得连同税务机关直接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全部收入总额提取。

代征手续费的提取和支付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不得任意扩大提取范围。

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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