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州、市、县(区)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国发[2003]5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取消城市维护建设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财税[2003]230号)精神,省政府决定,对1985年4月9日发布的《云南省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个别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纳税有困难,需要给予减税、免税照顾的,由纳税人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审批”的规定予以废止。
请遵照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 二00四年二月十二日
云南省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