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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耕占用税征管工作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川地税函发[1997]153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7-06-04

施行日期:1970-01-01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为了切实保护农用土地资源,控制乱占乱用耕地,中共中央、国务院最近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通知》(中发[1997]11号),为了贯彻实施中央精神,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耕地占用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7]81号),现将总局文件转发你们。结合我省目前耕地占用税征收工作,作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我省各级征收机关要坚决按照总局要求,争取党政领导支持,多与国土部门联系,抓住契机将税源清查及征收工作落到实处,11月底将清查情况书面上报我局(附表)。

二、目前国家暂停批地一年,耕地占用税征收面临很大的困难。各地一定要按总局通知精神,克服困难,排除干扰,重点抓好开发区耕地占用税欠税、已建成项目欠税的催收工作,努力完成今年的征收任务。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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