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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耕地占用税契税征管工作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宜府办发(2005)17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5-02-05

施行日期:2005-02-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中型企业,各大中专学校:为进一步理顺地方税收征管体制,加大依法治税力度,省政府决定自2005年1月1日起,将全省耕地占用税、契税移交地方税务机关征管。为了贯彻落实省政府重要决策精神,确保我市耕地占用税和契税征管工作顺利移交和运转,实现地方财政收入稳步增长,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行地方税务机关征收耕地占用税、契税是省政府的一项重要政策,对于强化耕地占用税、契税征收管理、保护耕地、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增加地方财政收入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提高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检查督办工作。各级财政、地税部门要服从大局,认真搞好协作配合,做好有关资料及相关事项的交接工作,确保全市耕地占用税、契税征管工作顺利移交和运转。

二、各级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要根据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切实履行协税护税职责,支持、协助地税机关做好耕地占用税、契税征管工作。在审查办理耕地占用、土地和房产权属变更登记手续时,应当督促当事人履行纳税义务,提供地税机关开具的相关征免税证明。地税机关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信息交流和协调配合机制,及时掌握耕地占用税、契税征收情况,堵塞偷欠税款的漏洞。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越权减免税收。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应当严格执行税收政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追究违法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湖北省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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