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版权局:
你局《关于申请办理著作权合同登记收费许可证的函》(京权〔1997〕5号)收悉。经研究,同意你局对在京的出版社使用单位使用国外及港澳台地区作者的作品及电子出版物合同登记时,收取著作权合同登记费,每份合同收费50元。
你局需持本函到市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手续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后方可收费。
本函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北京市物价局等
发布部门:北京市物价局
发文字号:京价(收)字(1997)第150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7-05-21
施行日期:1997-05-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市版权局:
你局《关于申请办理著作权合同登记收费许可证的函》(京权〔1997〕5号)收悉。经研究,同意你局对在京的出版社使用单位使用国外及港澳台地区作者的作品及电子出版物合同登记时,收取著作权合同登记费,每份合同收费50元。
你局需持本函到市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手续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后方可收费。
本函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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