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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税务局关于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区税务局[(88]税征[4]字第65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88-11-03

施行日期:1970-01-01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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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现就有关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纳税登记。凡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应缴纳土地使用税的单位和个人,在按规定成为法定纳税人之日起三十日内,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纳税登记。纳税人为单位的应填报《土地使用税申报登记表》,纳税人为个人的,应填报《土地使用税申报鉴定表》 (附表式一、二)。

二、变更登记。纳税人办理纳税登记后,发生土地使用权转让、转移,使用面积扩大,减少,应税土地转免税土地,免税土地转应税土地等情况时,应于变更后三十日内,持有关凭证、资料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填报《土地使用变更申报表》(附表式三)。

上述三表由市、县税务局印制,在内容上各地可按实际需要酌予增加,但不得减少。

三、纳税鉴定。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应依法对纳税单位和个人填报的《土地使用税申报登记表》和《土地使用税申报鉴定表》进行审核,作出纳税鉴定。单位鉴定表由市、县税务局自行拟定,其内容一般应包括:土地等级,计税依据,征免规定、每平方米年计税额,应纳税额、纳税期限及有关征管事项等。

四、纳税申报。各纳税人应依规定的纳税期限(具体期限由市、县税务局确定、但应与房产税一致)如实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纳税申报表可分单位和个人两种,具体格式由各市、县税务局制定,可以单独制定也可以与房产税申报表合并制定。

五、土地等级税额的确定,可根据税法规定结合各地实际情况,提出具体意见,报市、县人民政府审批确定,并报自治区税务局备案。划分的等级一般以3?7个级别为宜。

六、违章处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第八章及有关规定办理,对偷税抗税行为按应纳税款处以罚款,倍数在一倍以下(含一倍)且罚款的金额在100元以下(含100元,下同),以及对违反征管条例行为处以罚款金额在100元以下的,由当地主管税务分局、税务所审批:超过上述限额和处理国营、供销社违章案件时,仍应报市、县税务局审批。

七、组织好征管力量。土地使用税的征管工作,应与房产税的征管结合起来。属国营、集体企业和有专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由专管员管理征收;无专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和个人(包括街道居民)可由所在地税务机关片或指定专人征收。对个人部分也可以委托居委会或土地管理局等有关部门代征,并从征收税款中在5%以内提支代征手续赞。

八、土地使用税的纳税凭证,暂用现行通用缴款书或完税证

九、市、县税务局可根据本通知精神,制定具体的征收管理办法,并抄报区税务局。附件:附表式一至三。

一九八八年十一月三日

广西自治区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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