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共收录 303233 条法规今日更新 50 条法规

您的当前位置: 找法网 > 法规库 > 正文

水利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水建管[2000]47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0-01-21

施行日期:2000-01-21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水利(水电)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市场的管理,切实保障建设监理合同双方即项目法人与监理单位双方的合法权益,确保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健康有序进行,现印发《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合同(GF-2000-0211)示范文本》(以下简称《示范文本》),并通知如下:

一、凡列入中央和地方建设计划的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应使用本《示范文本》。小型水利工程可参照使用。

二、《示范文本》包括“监理合同书”、“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和“合同附件”四个部分。“监理合同书”应由项目法人与监理单位在平等的基础上协商一致后签署:“通用合同条款”应全文引用:“专用合同条款”则应按其内容,根据工程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补充:“合同附件”是供项目法人和监理单位签订合同时参考用的旨在明确监理服务工作内容、工作深度的文件。

三、除本《示范文本》的“专用合同条款”中所列条款外,“通用合同条款”中的条款内容不得更动。若确因本《示范文本》未能覆盖工程的特殊条件需要变更内容时,应报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四、本《示范文本》的解释权属水利部。

五、本《示范文本》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请各单位将本《示范文本》施行中遇到的问题和意见及时反馈至水利部建设与管理司,以利于在今后的修订中补充完善。

水利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免责声明: 找法网法规库法规文件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全国客服热线:400-666-2035。

扫一扫关注,了解更多法律知识

遇事找法,从找法网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