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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内蒙古远兴天然碱股份有限公司碱湖实验站申请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批复

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发文字号:内地税字[2005]8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5-01-24

施行日期:1970-01-01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鄂尔多斯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申请免征地方税的请示》(鄂地税发[2003]331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内蒙古远兴天然碱股份有限公司碱湖实验站(化工七厂),1999年由于化工市场的萧条,碱产品市场价格大幅度下跌,该厂的生产成本又远远高出市场销售价格,所以被迫于1999年12月全线停产关闭,其占用土地面积143353平方米,每年应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143353元。经实地调查,该企业至今全线停产关闭,厂房已经全部停用,并有部分房产已经破损严重无法再投入使用,其所占用土地也全部停止使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国税地字[89]第140号) “企业关闭后,其占地未作他用的土地,经自治区税务局批准,可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的规定,同意你局意见,即免征内蒙古远兴天然碱股份有限公司碱湖实验站(化工七厂)城镇土地使用税430059元(2001年?2003年每年143353万元)。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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